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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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紙本出版品,除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外,應採規格如
    下:
 (一) A4標準尺寸為高二九‧五公分,寬二一公分。
 (二) 四六版十六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六公分,寬十九公分。
 (三) 四六版十八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三公分,寬十六公分。
 (四) 菊版八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九公分,寬二一公分。
 (五) 菊版十六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一公分,寬十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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