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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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消防人員訓練之督導及
    考核等事宜。
二、各消防機關(含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負責所屬消防人
    員訓練之策劃、執行、督導及考核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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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8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
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第二款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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