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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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訓練種類及目標如下,各項訓練得以集中方式合併實施
一、職前訓練:針對新進(遷、調)同仁實施,使其熟悉轄區狀況及災害
    類型,充實救災知能,達成基本救災能力。
二、在職訓練:提昇個人技能,及充實各項(業)務執勤職能。
(一)個人訓練: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
      1.學科訓練:加強生活教育,培養團隊精神,建立服務人群之正確
        人生觀。
      2.術科訓練:包含體能訓練及技能訓練,以加強體能及執勤技能。
(二)組合訓練(含兵棋推演):以大(中)隊為單位,包含基本與應用
      消防車操及救災綜合演練,健全整體功能。
三、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
    ,並由各業務單位依業務特性及需求,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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