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伍、訓練項目及要求:
一、肆、二、(一)2.術科訓練之「體能訓練」,應依下列規定項目及要
    求實施:
(一)體能訓練項目:
      跑步、單槓、舉重、伏地挺身、平板支撐、負重訓練、折返跑。
(二)要求:每半年測驗一次,測驗成績需達六十分以上,個人得分換算
      表如附件一。
(三)年齡分組:
      1.甲組:三十歲以內男性。
      2.乙組:三十一至四十歲男性。
      3.丙組:四十—歲以上男性及女性同仁。
      4.丁組:五十五歲以上免測。
二、前款以外之訓練種類,由各消防機關參考附件二自訂訓練項目及要求
    。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