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陸、教官編制
一、常年訓練(火災搶救、救助訓練)所需師資,應具本署辦理之教官培
    (複)訓資格。
二、每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教官總數以大隊數為計(1 消防大隊
    2 名教官),教官職司火災搶救及消防救助、體能訓練等課程編排、
    訓練規劃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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