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柒、督導
一、區分主官系統督導及業務系統督導等二種:
(一)主官系統督導:由消防局(隊)長、副局(隊)長、大隊長、副大
      隊長負責,抽查各單位訓練情形。
(二)業務系統督導:由消防局(隊)業務單位暨有關承辦人員負責,並
      抽查基層單位訓練情形。
二、督導應做成紀錄,並將督導紀錄登錄「消防署訓練中心 e  化管理系
    統」,發現優劣事蹟應採有效措施予以表揚或督導改進。
三、本署得視需要實施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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