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
參、著作財產權
    本撲滿之著作財產權以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代
    表機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