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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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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之檔案者,應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借調機密以
      下等級者,應經單位主管核准,其歸還方式,與一般公文同。借調
      日期每次以七日為限,展期續借準用第八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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