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
十六、置放於本署檔案室之公文檔案,得隨時供借調;置放他處之檔案,
      檔案管理人得依申請,於每週二、四上午前往置放處所檢取檔案。
      必要時,調案人得協助派車或陪同前往檢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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