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檔案借調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應由業務承辦人填具調案單,
    親自或委由他人調案。
    借調非主辦業務之檔案,應經承辦單位主管同意後送請相關部門主管
    會章後,方可調閱。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