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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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資料應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後,始將調案
    單歸還調案人;調案人如有第五點所定情事時,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
    事由,並簽請議處,其調案單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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