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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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案人離職時,所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後,檔案管理單位始得於其離
    職單蓋章證明。
    前項檔案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規定列
    為職務移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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