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檔案借調之期間以十五日為限,屆期仍需繼續使用者,調案人應填具
    調案單辦理展期續借,續借次數最多不得超過三次。
    續借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重新辦理借調;
    檔案管理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催促調案人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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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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