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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邀請單位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之
    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出申請:
 (一) 旅行證申請書。
 (二) 保證書。
 (三)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四) 邀請函影本。
 (五) 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
 (六) 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七) 團體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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