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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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製作規定
一、應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火災案件:
(一)屬 A1 類或 A2 類之火災案件。
(二)屬 A3 類之火災案件,惟經消防機關首長認定為應製作之火災案件
      。
二、應製作火災原因紀錄之火災案件:屬 A3 類之火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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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一、配合本署災害搶救組於 106  年 1  月 1  日執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
    規定修改,依火災案件之類別區分應為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
    之情形。
二、分別規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之製作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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