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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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級列管標準
一、火災原因紀錄應由消防機關火災調查業管單位審查、列管。
二、應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之火災案件(應為彩色照片):
(一)屬於 A1 類之火災案件。
(二)原因不明之火災案件。
(三)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及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超過三年回任者,依
      序承辦之火災案件,應將承辦之前五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陳
      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
(四)太陽能、風力發電、儲能櫃等再生能源之火災案件。
三、當月十五日前應函報上上個月轄區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電子檔之光
    碟資料予內政部消防署列管。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1
一、為配合落實執行年度消防工作自主評核工作,第二款第三目應送內政部消防署審
    查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修正為「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及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
    超過三年回任者之前五案」,並刪除現行第四款;另增訂第四款「太陽能、風力
    發電、儲能櫃等再生能源之火災案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亦應送內政部消防署
    審查之規定。
二、第二款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106/01/18
一、本項目新增。
二、明確訂定各消防機關自行審查、列管及應送消防署審查之火災案件。
三、為精進火災調查業務之之品質,新增規範新任及回任火災調查業務承辦人製作之
    火災案件應送消防署檢核之標準。
四、另規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電子檔送消防署列管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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