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本會至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部長就本部消防署業務相關人員或
    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派 (聘) 兼之。委員聘期一
    年,期滿得續派 (聘) 。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