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緊急救護急救原則
一、維護環境及個人安全與感染控制。
二、評估中樞神經系統功能。
三、維護脊椎之完整性。
四、維護呼吸道及呼吸。
五、抽吸或給氧。
六、評估及維護心臟血管功能或止血包紮固定。
七、露身檢查及詢問病史。
八、生命象徵之監測。
九、其他依狀況許可範圍實施必要急救處置。
十、選擇適當後送責任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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