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伍、應行作為及考核事項
一、緊急傷病患服務慰問卡之寄送。
二、緊急救護紀錄統計表每半個月之彙報。
三、專責救護隊之設置。
四、救護項目、救護作業程序與救護紀錄表每月之檢討分析。
五、地勢、交通、醫療機構等資料之建立與更新。
六、緊急救護支援協定之訂定。
七、各主管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狀況。
八、鳳凰志工訓練人數與規劃協勤狀況。
九、救護技術員複訓及初訓辦理情形。
十、救護車及裝載物品之除污與消毒。
十一、各分隊每月消耗性救護器材使用量之統計情形。
十二、緊急救護勤業務之督考。
十三、協調責任醫院協助評核救護技術員救護處置作業並通報消防局辦理
      獎懲。
十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員是否經過訓練並領取證照。
十五、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訓練或演習實施計畫每年之執行情形。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