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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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資標由各消防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初繕造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其
    核發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前款以外之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
    前項年資標由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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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11/12
一、查自八十八年起各直轄市及縣市(含各港務消防隊)義勇消防組織陸續由義勇消
    防大隊均已改制為義勇消防總隊,為符合現今編制名稱,爰刪除義勇消防大隊及
    大隊長等文字,修正為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
二、為配合消防機關組織現況,爰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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