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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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行注意事項
一、各消防機關應請自行遴聘之授課教師先行出題 (每人是非、選擇題各
    出三十題) ,交本署彙整統一製發試題卷,於結訓後之學科測驗時間
    施測,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發給結訓證明書。
二、為利經費控管,實施訓練時間至遲規劃至會計年度結算前一個月 (即
    十一月一日止 )。
三、訓練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訓練結束十日內,應即檢附原
    訓練計畫影本、受訓社團名稱、人員名冊、施訓項目 (格式如附件三
    ,一式二份,以磁片存檔,一併函報) 、成果資料及相關支出憑證【
    含經費支出總明細表,請示單 (或簽) ,另倘購買資本門部分之器材
    應列冊由專人保管】並開立收據 (或發票) 函報本署辦理核銷撥款事
    宜。
四、本署得就訓練項目實際需要,酌予修訂訓練課程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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