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督導考核 一、各消防機關輔導民間團體辦理訓練期間,本署及地方消防單位得隨時 派員督導並實施考核﹐若發現有違反本執行規定,爾後本署不再受理 該消防單位輔導訓練案,若涉及不法,函送法辦。 二、辦理本署輔導訓練績效優良之消防單位,於結訓後,相關出 (不) 力 人員,由各消防機關視狀況辦理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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