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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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成立「公務車輛交通事
    故善後處理小組」,分工辦理以下項目:
(一)聯繫相關單位及人員前往現場處理事故。
(二)事故車輛之保險、維修及賠償給付事宜。
(三)受傷人員之慰問及醫療補助、保險。
(四)協助交通事故之和解、調解、訴訟、國家賠償等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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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12/21
按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駕駛同仁有無過失,其性質均為依法執行職務,爰其後
續賠償如行和解或調解程序,應由機關出面處理,而非任由駕駛同仁自行面對,如進
行訴訟或國家賠償程序,機關亦應予必須之協助,爰將第二款內容併入第五款,並調
整款次。
104/06/03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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