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為確保足夠的理賠金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積極爭取預
    算,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並提高保險賠償金額,以提供執勤同仁
    充分的理賠保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6/03
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