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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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充分運用法律、保險及交通專業人士,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應常年聘請法律顧問,並定期邀請法律顧問、特約保險公司、交通單
    位等專業人員舉行相關講習,以增進執勤同仁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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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03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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