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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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要求:
(一)申請支援時,應敘明災情、地點、現場指揮官、通訊頻率、連絡代
      號與支援所需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及應注意事項等。
(二)支援單位接獲支援申請時,在不影響本身任務遂行及能力許可下,
      應立即循行政體系陳核後派遣,並電復申請(調度)單位。
(三)支援單位受理時,應將時間、申請(調度)單位、災害地點及災情
      摘要登錄於公務電話紀錄簿備查。
(四)支援戰力抵達災害現場時,應向現場指揮官報到,並接受現場指揮
      官之指揮調度,參與災害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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