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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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援單位出動機制
(一)受理申請
      申請支援單位提出申請跨轄支援時,必須依照申請書(附件一)載
      明申請支援單位之災情種類、現況、災害地點、現場指揮官聯絡方
      式、作業需求等,支援單位原則上在接獲他單位支援申請之十分鐘
      內應回覆申請支援單位,說明支援情形,同時告知帶隊官聯絡方式
      及出動時間。
(二)集結出動
      在受理並同意他單位之支援申請後,第一梯次必須在十分鐘內完成
      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的集結、第二梯次應在一小時內完成集結出動,
      並向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相關資訊(受理時間、出動時間、
      各梯次出動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帶隊官聯絡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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