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火災原因調查實施要點 (98/11/17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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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工作要項
一、出動調查:對於火災滅火前之調查工作。
二、現場調查:對於災後現場之調查工作。
三、補充調查:對於現場無法立即研判起火原因或判斷資料不足時,所為
    資料蒐集之調查工作。
四、報告書之製作:對於火災發生後,依相關規定及格式所製作之火災原
    因調查報告書。
五、財物損失估算:對於火災發生後,依相關規定所進行之建築物暨物品
    損失估算。
六、資料統計分析:對於火災原因調查所得資料,依相關規定所為之統計
    、分析及比較,並加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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