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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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火災發生時,本署得不待申請,主動支援調查鑑定:
(一)死亡二人以上、受傷十五人以上、房屋燒燬十戶以上或財物損失達
      五百萬元以上之火災。
(二)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
      發生火災者。
(三)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上,損失、傷亡一時難以估計,惟可預期災害
      損失甚大者。
(四)具有影響社會治安重大之火災。
(五)其他經本署認有必要支援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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