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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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火災發生,各級消防機關對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發生疑難時,得
    申請本署支援調查鑑定:
(一)發生前條所列各種火災案件時。
(二)造成人命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之火警。
(三)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或燒燬面積達 3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包
      含違章建築)之火警。
(四)燒燬供人使用之物(含舟、船、航空器或農作物、動物)價值在 1
      00  萬元以上之火警。
(五)其他認有必要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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