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強化業務紀律重點項目:
 (一) 依據各單位職掌分文,案涉二個單位以上,應以所敘業務較多或專
      責業務單位為主辦;不得推諉塞責,應予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
      得積壓。
 (二) 各級辦理人員應熟悉業務相關法令,並具備承辦能力,遇有創新或
      複雜案件,應與主管研擬,不可只求結案了事。
 (三) 承辦人員對於業務之相關資料、備檔,應妥為分類整理,不可混雜
      不分。
 (四) 各級主管應負指導、監督責任,必要時並應辦理或參與,不可反復
      意見,導致部屬無所適從。
 (五) 承辦業務應以全民及國家利益為上,不得偏私。
 (六) 制定法規、政策,應考量周延、可行,不可粗製濫造,違反公平正
      義原則。
 (七) 辦理採購,除依法令規定外,並應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確保
      品質。
 (八) 辦理業務,應以建立制度為優先,與業界維持良好溝通,廣納意見
      ,並謹守分際,不得有不法利益等違法犯紀之行為。
 (六) 辦理業務,應以提升救災效率、確保人員安全為原則;研訂規格,
      應以功能及需求為導向,不得有偏私廠商或圖利等違法犯紀之行為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