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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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強化勤業務紀律具體作法:
 (一) 嚴密督導:各單位主官 (管) 、督察、業務系統應分層負責就相關
      之勤業務切實督導,深入考查紀律與績效,發現有偏私或不依規定
      認真執行者,應即主動指導或查明處理。
 (二) 定期檢討:各消防機關應將勤業務紀律優劣得失,提報檢討改進;
      每半年應將檢討情形填表 (如附表一) 報送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三) 勵行獎懲:
      1.對服勤認真、績效優良及違反勤業務紀律之消防人員,應依照消
        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獎懲。
      2.違反本要點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1) 延誤或拒不受理報案,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2) 故意匿報案 (事) 件,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3) 對於應查報、取締之事項,有意庇縱而知情不報或執行不力,
          情節重大者。
      (4) 裝備器材管理不善,救災時無法使用,延誤搶救者。
      (5) 違反本要點規定,六個月內處分三次,仍不知悔改者。
      3.凡優、劣事蹟尚未達嘉獎或申誡之標準者,經簽報主管核定後予
        以「優蹟」或「劣蹟」登記發布,累計「優蹟」六次者予以嘉獎
        ,「劣蹟」六次者予以申誡,「優蹟」與「劣蹟」准相互抵銷。
        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於嘉獎 (申誡) 四次以下範圍內為度。
      4.各級主官 (管) 及督察人員未盡教育、管理督導之責,致所屬發
        生重大違反勤業務紀律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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