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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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人員記一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記功三次以記一大功論。但嘉獎不得累積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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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1/17
消防人員因勤務特性,其人員管理採重獎重懲精神,渠等獲嘉獎獎勵次數頻繁,依現
行規定累計嘉獎九次即得頒發短型功標,為免核頒浮濫,提升受獎者之榮譽感,以達
激勵士氣效果,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嘉獎不得累積併計請頒功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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