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功標用紅、金、藍三色構成;其種類如下:
 (一) 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消防標誌一顆表示記一大功。
 (二) 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消防標誌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表示記大功
      三次,綴二顆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