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消防人員服務滿十年以上者,得請頒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下: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服務滿三十年者。
(三)二等:服務滿二十年者。
(四)三等: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顯示立法理由
99/11/17
為撙節公帑並收工作簡化之效,參照「獎章條例」第五條公教人員請頒服務獎章年資
等級規定,修正為以服務每滿十年為一個級距頒給年資標,並刪除現行年資標分級之
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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