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由各級消防機關依有關規定議處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11/17
一、本點新增。
二、考量功標、年資標係國家榮典之授予,對於佩戴者有其崇高之尊榮性,爰增訂本
    限制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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