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消防人員服務證之種類及發給對象區分如下:
(一)消防服務證:
      1.發給消防機關編制內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2.發給消防機關編制內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但實際執行勤務者。
(二)消防機關服務證:發給消防機關編制內未具前款身分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但實際執行勤務者,指消
    防機關業務單位內職務歸列消防行政、消防技術、電子工程、機械工
    程、土木工程、化學工程、電力工程、衛生技術、護理助產職系等編
    制內人員(含本署業務單位職務歸列資訊處理、氣象職系,配置於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負責建置全國防救災通訊系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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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4/15
一、同第一點說明一。
二、配合行政院核定之「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需提供補助對象
    之識別證件,參考警察機關之作法,將現行消防人員服務證區分為消防服務證及
    消防機關服務證。其中消防機關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而實際執行勤務者,其認定
    比照「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
    之附則三第一款之規定新增認定標準。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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