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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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人員服務證由本署統一設計印製,每五年換發一次,其核發及管
    理權責如下:
(一)本署所屬人員服務證由本署自行核發管理。
(二)各消防機關所屬人員服務證由各該消防機關自行填發管理。
(三)離職人員及換發時繳回之服務證,由各消防機關自行彙集銷毀,如
      有未能銷毀者,應將處理情形於發證名冊內註明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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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4/15
一、同第一點說明一。
二、為撙節經費及避免頻繁印製服務證,服務證之換發年限由三年修正為五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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