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不應使用服務證之場所,任意暴露身份或利用服務證招搖索詐及其他
    不正當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論處。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4/15
同第一點說明一。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