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服務證持用人違反第五點規定,將服務證轉借他人或遺失延不陳報者
    ,得比照前點規定加重處分。因而發生事故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論處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4/15
同第一點說明一。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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