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離職人員應將服務證繳銷,違者以移交不清論處。遺失或不能收回之
    服務證,發證機關應分函各消防機關,如發現有人持用,予以扣繳法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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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4/15
同第一點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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