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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由署長指派本署業務有關人員兼任
    外,並就下列機關 (構) 、學校遴薦代表及專家,由本署聘兼之,任
(一)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代表一人。
(五)臺灣電力公司代表一人。
(六)中央警察大學代表一人。
(七)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八)專家五人至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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