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各種化學物質之管理依各主管機關權責不同,而散在不同的法令中。
如以化學物質種類而言主要有: (詳細內容請自行參閱相關法令)
一、勞工委員會主要主管法令部份: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一八九種物質)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五十五種物質。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如苯、氨等六十二種。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如氯化鹽類等七類物質。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可能立即產生危險之有機溶劑等
八十七種。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環氧丙烷等三十八類物質。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壓縮天然氣、可燃氣體、丙烯等四十二類物
質。
二、農業委員會主要主管法令部份:
農藥管理辦法:四○○種物質。
農藥倉儲管理辦法。
三、環境保護署主要主管法令部份: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一○六種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一八四種物質)
四、經濟部、內政部主管法令部份: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六大
類物質。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火藥、炸藥等五大類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