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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 (86/01/17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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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緊急發電機設備之輸出容量計算
(一)輸出容量計算之基本原則
      1.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但同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場所,
        其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負載總容量,大於供給其最
        大場所之負載所需之輸出容量時,得共用緊急電源,由一緊急發
        電機設備供給電力。
      2.一場所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其輸出之電力容量,須
        足供該等消防用電設備同時啟動且能同時使用。但於兩種以上之
        消防安全設備同時啟動時,設有能按次序逐次於五秒內供給消防
        安全設備電力之裝置,或消防安全設備依其種類或組合不可能同
        時啟動或同時使用(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與排煙設備)時,得免
        計入瞬時全負載投入之輸出容量。
      3.消防安全設備應設置能自動供給電力之緊急電源裝置,供常用電
        源停電時使用。但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對於消防安
        全設備之負載投入,準用前目之規定。
(二)緊急發電設備輸出容量之計算
      計算緊急發電設備必要的輸出容量,應先依第一目與第二目計算發
      電機之輸出容量及原動機之輸出容量,由第三目整合發電機輸出量
      與原動機輸出量,據此結果選定適當之發電機與原動機,並以該發
      電機組之輸出容量作為緊急發電設備之輸出量。
      1.發電機輸出量之計算
        發電機輸出量由下列公式計算。
        G = RG‧K
        G = 發電機輸出量(kVA)
        RG:發電機輸出係數(kVA/kW)
        K :負載輸出量合計(kW)
        此時之負載輸出量合計及發電機輸出係數之核算如下:
     (1)負載輸出量合計(K)之計算,應依據附錄一。
     (2)發電機輸出係數(RG),先算出下列四種係數,取其最大值。
          各係數之計算,應依附錄二。若負載輸出量合計大而需要更詳
          細的核算時,應依據附錄三計算。
        RG1 :定態負載輸出係數,係指在發電機端於定態(steady-sta
              te)時,由負載電流而定的係數。
        RG2 :容許電壓下降輸出係數,係指因電動機啟動所產生之發電
              機端電壓下降之容許量而定的係數。
        RG3 :短時間通過電流耐力輸出係數,是指發電機端於暫態(tr
              ansient-state) 負載電流之最大值而定的係數。
        RG4 :容許逆相電流輸出係數,是指負載所發生的逆相電流,高
              諧波電流成份的關係而定的係數。
      2.原動機輸出量之計算
        原動機輸出量由下列公式計算
        E = 1.36RE‧K
        E :原動機輸出容量(PS)
        RE:原動機輸出係數(kW/kW)
        K :負載輸出容量合計(kW)
        此時之負載輸出量合計及原動機輸出係數之計算如下:
     (1)負載輸出量合計(K) 計算,應依據附錄一。
     (2)原動機輸出係數(RE),先算出下列三種係數,取其最大值。
          各係數之計算,應依據附錄四。若負載輸出量合計大而需要更
          詳細的核算時,應依據附錄五計算。
        RE1 :定態負載輸出係數,係指由定態時之負載而定之係數。
        RE2 :容許轉數變動輸出係數,係指暫態下因對負載急變之轉數
              變動之容許值而定之係數。
        RE3 :容許最大輸出係數,係指暫態而產生的最大值而定之係數
              。
      3.發電機輸出量與原動機輸出量之整合
        由前述1與2計算之發電機與原動機,是否可以組合為緊急發電
        機組,應先以下列公式所示之整合率(MR)確認,其整合率應大
        於1。而最適當之組合應於其整合率值為未滿 1.5  。
        如果整合率未滿1時應重新計算,增加原動機輸出量,使其大於
        1。

                    E
        MR  = ───────
                 G‧cosθ
              (─────)
                 0.736ηδ

        依照附錄二與附錄四計算時,

                    E
        MR  = ──────
                1.2G‧CP

        MR:整合率。
        G :發電機輸出量(kVA)
        COSθ :發電機之額定功率因數(0.8)
        ηδ:發電機效率(於附錄四ηδ= 0.9)
        E :原動機輸出量(PS)
        CP:原動機輸出補正係數
        ┌───────────┬───────────┐
        │發電機輸出量 G(KVA) │原動機輸出補正係數 Cp │
        ├───────────┼───────────┤
        │62.5  未滿            │1.125                 │
        ├───────────┼───────────┤
        │62.5  以上 300  未滿  │1.060                 │
        ├───────────┼───────────┤
        │300 以上              │1.000                 │
        └───────────┴───────────┘
        備註:附錄四中之發電機效率ηδ採用標準值(0.9) 計算,對
              於小型發電機之誤差較大,需以原動機輸出補正係數補正
              其效率。
(三)其它
      1.緊急發電設備輸出量算出結果,應填入附表1至附表4之計算表
        格,提出送審。
      2.既設的緊急發電設備之輸出量,得不修正之。但相關消防安全設
        備之負載輸出量變更時,應依據本基準重新計算,而採取適當之
        修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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