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乾粉滅火設備使用之各種標示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手動啟動裝置標示規格如下:
      1.尺寸A:300mm 以上
            B:100mm 以上
      2.紅底白字
 (二) 放射表示燈規格如下:
      1.尺寸A:280mm 以上
            B:80mm 以上
      2.字體大小:
        第一行字長、寬為 35mm 以上
        第二行字長、寬為 25mm 以上
      3.平時底及字樣均為白色
      4.點燈時白底紅字
      5.燈具本體為紅色

        乾粉滅火設備各種標示規格:

        ┌──────┐┬
        │乾粉滅火設備││
        │            ││B
        │手動啟動裝置││
        └──────┘┴
        ├──────┤
              A

        ┌──────┐┬
        │乾粉放射中  ││
        │            ││B
        │危險禁止進入││
        └──────┘┴
        ├──────┤
              A

 (三) 移動放射方式標式規格如下:
      1.尺寸A:300mm 以上
            B:100mm 以上
      2.紅底白字
 (四) 音響警報裝置標示規格如下,須設於室內明顯之處所:
      1.尺寸A:480mm 以上
            B:270mm 以上
      2.黃底黑字
      3.每字大小為 25mm×25mm 以上

      乾粉滅火設備各種標示規格:

        ┌──────────┐┬
        │                    ││
        │移動式乾粉式滅火設備││B
        │                    ││
        └──────────┘┴
        ├──────────┤
                    A

        ┌───────────┐┬
        │室內設有乾粉式滅火設備││
        │放射前警鈴響時        ││B
        │請立即退避室外        ││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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