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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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火災後建築物損失估算基準
一、房屋本體損害之估算:
 (一) 不堪使用需重建部分之估算:
      損害金額=每坪重置成本× (1–經歷年數×每年折舊率) ×重建總
      坪數
      說明:
      1.各類房屋本體「每坪重置成本」:依據「房屋重置成本估算標準
        」之房屋重置成本及房屋重置成本加、減值計算之。
      2.房屋本體每年折舊率、耐用年數、殘值:
        ┌───────┬─────┬───────┬────┐
        │構  造  類  別│每年折舊率│耐用年數 (年) │殘    值│
        ├───────┼─────┼───────┼────┤
        │鋼筋 (骨) 混凝│    1 %  │      60      │ 40 %  │
        │土建造        │          │              │        │
        ├───────┼─────┼───────┼────┤
        │加強磚造      │  1.2 %  │      52      │ 37.6 %│
        ├───────┼─────┼───────┼────┤
        │金屬建造      │  1.2 %  │      52      │ 37.6 %│
        ├───────┼─────┼───────┼────┤
        │磚石構造      │  1.4 %  │      46      │ 35.6 %│
        ├───────┼─────┼───────┼────┤
        │木造          │    2 %  │      35      │   30 %│
        ├───────┼─────┼───────┼────┤
        │土磚造        │    5 %  │      18      │   10 %│
        ├───────┼─────┼───────┼────┤
        │竹造          │    8 %  │      11      │   12 %│
        └───────┴─────┴───────┴────┘
      3.超出耐用年數時,以殘值為其總折舊率計算。
 (二) 未達拆除重建標準但需補強之估算:
      視房屋損壞狀況,依不堪使用需重建部分之所需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至五十估算之。
二、房屋裝潢損害之估算: (裝潢含括天花板、地板、地毯、門窗、牆壁
    、衣櫃、家具…等被燒損、水損、煙薰致使不堪使用必須重建時使用
    )
    裝潢損害金額=裝潢每坪重置成本× (1–裝潢折舊率) ×損害總坪數
    裝潢折舊率=裝潢已使用年數÷ (裝潢耐用年數+1)
    說明:
    1.裝潢耐用年數:以十年計算,裝潢折舊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以百
      分之五十計。
    2.裝潢重置成本:
    (1) 一般裝潢每坪一萬至五萬元計。分左列三等級估算:
        ┌─┬─────────┬──────────────┐
        │等│  每坪估價金額    │說                        明│
        │級│                  │                            │
        ├─┼─────────┼──────────────┤
        │一│            一萬元│普通油漆粉刷及簡單之家具陳設│
        ├─┼─────────┼──────────────┤
        │二│        二至三萬元│固定之裝潢家具、貼壁紙及附有│
        │  │                  │家電設備                    │
        ├─┼─────────┼──────────────┤
        │三│        四至五萬元│特別之裝潢及家具擺設        │
        └─┴─────────┴──────────────┘
    (2) 特殊豪華裝潢另行估價。
    3.火災後房屋本體及裝潢以外之其他建築物損失依實際價格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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