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 (100/12/1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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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榮譽章核發權責機關如下:
(一)在中央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消防局。
(三)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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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2/13
一、本點新增。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設立、財政預算及人事管理,均屬地方自治事項。基此
    ,地方消防人員人事任免獎懲,既屬地方首長之權責,且消防榮譽章循例均由內
    政部消防署授權地方消防機關於公開儀式頒給;又本要點消防榮譽章之核頒,旨
    在獎勵對消防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實務上尤以基層消防同仁及義消人員居
    多,為達獎勵即時之效,爰增列消防榮譽章之核發權責機關,明定內政部消防署
    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就其職掌業務範圍,對於推展消防工作著有特殊貢獻
    之人員,均得依其權責核發消防榮譽章。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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