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人員辦理或協助辦理消防工作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消防榮 譽章: (一)策劃或辦理消防行政,對消防建制及改進,著有貢獻者。 (二)依法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推展消防教育訓練,績效卓著者。 (四)研發消防設備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積極進取,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著有貢獻,足資矜式者。 (七)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八)協助緝獲縱火嫌疑犯,對縱火之防止,著有貢獻者。 (九)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蹟者。 (十)對充實消防救難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及舉辦消防活動,著有貢獻者 。 (十一)研究推展消防學術,有具體貢獻者。 (十二)指揮調度救災救護處置應變得宜,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 (十三)辦理消防法令制(訂)定、修正,對革新消防制度確保公共安全 ,卓有貢獻者。 (十四)其他有關推行消防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獎掖者。 (十五)在職連續滿二十年,服務成績優良者。 消防人員適用前項第十五款規定者,須最近連續二十年,考績均列乙 等以上,其中考列甲等之次數並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未曾受懲 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一、點次變更。 二、為統一審核標準,將本署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消署人字第○九七○二○三五三 一N 號函示,有關第十五款消防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要件納入,增列第二項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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