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 (100/12/13 修正)
8
八、消防榮譽章及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得敘明事實報由原核發權責機關
    核准後補發,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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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2/13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消防榮譽章核發權責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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