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實施本要點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核發權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之。
一、本點新增。 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消防人事管理、財政預算,既屬地方首長之權責,現行 由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製發消防榮譽章所需經費,配合核發權責修正,增列明定由 各核發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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